法律

怎样要回工程款质保金

  当满足返还的条件以后,由合同乙方向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书,并附下列资料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附有合约部现场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关于质保金约定的合同当页、付款申请、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财务决算单(第二联原件)以及发票复印件。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在质量保证金退还审批表上签署返还意见、金额后,交由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审核,最终确定本次返还金额、返还形式并通知财务部办理相关返还手续。

  1、具体流程如下:

  (一)建设单位向住建局质检部门提出申请

  (二)经城区物业管理办公室签署退还意见并加盖章印返还至质监部门方可退还。

  1、由物管科派人到小区,要求物业企业在小区内悬挂横幅。

  2、在个单元门口张贴通知:

  (三)公告期限内无反映问题的,由物业确认,物管科领导签字报综合科复核无异议后盖章返还至住建局质监部门。

  (四)对存在反映问题的,由物管科统计整理后,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合格经反映业主签字、物业盖章确认报物管科按程序履行。

  2、返还金额、时间:

  如合同未进行明确约定,原则上质量保修金应于质量保修期满以后一次性返还。但返还时应扣除以下的款项/费用:

  (1)根据经审核的扣除质量保证金违约金通知单上明确的扣除款项;

  (2)保修期内代合同乙方支付的各种款项;

  (3)合同乙方尚未支付但经质量保修期管理部门确定将要支付的款项;

  (4)因质量缺陷对项目造成的损失的相应赔偿金;

  (5)其他需要扣除的情况。

  该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维修事项,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履行了维修义务但无法直接取得证据,发包方事后不予承认维修事实以承包方未尽保修义务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引发了纠纷。

  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实践中,发包人常以工程质量问题扣押最后5%尾款而承包人则无可奈何。对此,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约定办理。只要承包人切实履行了维修义务并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争取权益。

  1、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违约纠纷

  2、关于违法分包问题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3、竣工结算报告争议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4、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5、拖欠质保金纠纷

  6、合同无效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纠纷

  7、因延误工期发生的工程款拖欠纠纷

  8、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发生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