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转供电跟谁签订协议

  与转供电的主体签订,“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是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中转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终端用户”则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

  根据法律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电费不得违规分摊给终端用户。简单地说,不能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

  向供电局申请获得转供电资格的转供电主体常见有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大型物业公司等,一般来说,这类主体不仅承担着转供电的职责,还担负了被转供电用户的设备损耗和电力运维的成本,因此一般来说,转供电的电价要超过工商业平均电价水平。

  另外也存在私自转供电的情况——转供方或称直供户未经供电公司同意,超出供电企业认可的供电范围,与某个或某类客户私自行建立供用电关系,向转供户供电的行业属于私自转供电。私自转供电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在这种私自转供的情况中,供电设施普遍比较差,管理混乱,电能质量差、电价高,供电服务水平更是与直供区域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