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主体是谁

  一、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主体

  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合同是一方准许另一方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有使用自己具有专有权的专有技术,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合同签订主体是专有技术的所有者和被许可的使用者。

  二、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合同保密条款

  专有技术是保密技术,如引进方不承担保密义务,输出方一般不肯轻易转让。保密条款的作用在于防止专有技术不受限制地扩散,致使其完全丧失作为独占财产的价值。保密条款主要规定保密对象、保密期限、保密范围及泄密责任。保密对象应是许可方提供的确属不为公众所知的那部分专有技术。要防止把一般技术资料也包括进保密范围。关于保密的地区范围,引进方应通盘考虑,酌情确定。如规定保密对象包括继续提供的改进技术在内,则应相应地规定许可方也须承担对反馈技术(见许可合同)的保密义务。保密期一般与合同有效期相一致。如规定合同终止后仍应保密是不合理的。

  三、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合同保证条款

  主要是对专有技术的实施所能达到的技术指标(性能、质量、数量等)的保证。由于专有技术的内容不公开,没有这种保证就无法对其经济价值作出确当的评价,也就难以确定许可报酬。一般地说,保证的范围越大,索取的费用也越高。从技术引进方来说,要求对方作出的保证应限于真正必要的范围之内。

  此外,合同还包括专有技术的传授问题,许可合同期限与其中某些条款的期限的关系问题,以及合同期满后被许可方的义务问题等等,都反映了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点。

  四、专有技术许可使用合同实施地区特点

  专利的实施地区限于授与专利的国家领土之内。专有技术在法律上则没有这种地区限制,而须通过协议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