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限责任公司职权变更不能随意进行,公司法对董事变更是如何规定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3到13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同时可设副董事长1到2人。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的产生办法以及董事任期都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届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包括: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相关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关联交易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同业竞争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