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假离婚丈夫去世财产怎么分割

  近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这起关于财产的官司有了判决。

  这对老夫少妻

  为添丁假离婚

  “他和前妻已经有一对双胞胎女儿,如果不办离婚手续,我生下孩子,他肯定要被单位开除。于是我们就假离婚了,离婚后一直生活在一起。”昨日,说起20年前和丈夫阿-清离婚,阿-娟道出了她的苦衷。

  阿-娟说,认识阿-清时,她已经快30岁,在别人眼里算是剩女。阿-清比她大10几岁,离异。阿-清有对双胞胎女儿,他和前妻各自抚养一个。虽然阿-清年纪稍大了点,但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要年轻不少。最关键是对她特别体贴,这让她感觉找到了依靠。1991年,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阿-娟和丈夫阿-清一起抚养着阿-清的女儿小丽。1994年初,阿-娟意外怀孕,这给夫妻俩本来平静的生活带来波澜。由于阿-清与前妻已有一对双胞胎女儿,按照政策,如果阿-娟再生下孩子,阿-清会被单位开除。而阿-娟又很想有自己的孩子,为了保全孩子,两人不得已只好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可事实上,离婚后,他们夫妻俩一直生活在一起。

  而就在夫妇俩“离婚”期间,1997年阿-清向单位购买了套房改房,2002年付清了全部房款。2000年,阿-清退休。虽然生活得很平静,可为了阿-娟着想,2007年,阿-清和阿-娟又办了复婚手续。

  丈夫病逝

  双胞胎女儿与继母争财产

  阿-娟常想,如果阿-清不生病,他们会生活得很幸福,丈夫和前妻生的双胞胎女儿成家立业;而自己和丈夫生的小女儿*婷也很乖巧。然而,生活没有如果。2012年,阿-清因病去世,丢下了她和未满10岁的小婷。更让阿-娟意外的是,去年底,她与阿-清一手养大的小丽和双胞胎姐姐小燕将她和小婷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法院。

  这对双胞胎姐妹说,阿-娟和她们的父亲结婚又离婚,后又复婚,父亲去世前也没留下遗嘱。在他们夫妻离婚期间,父亲购买了房产并付清房款。这套房子应该是父亲的婚前财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她们4个人共同继承平均分。父亲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等,也应该剔除他们离婚期间的部分,再来分配。

  “我们虽然办了离婚手续,但事实婚姻是从1991年一直延续到了阿-清去世。她们两姐妹要求平均继承房屋,不合理且没有法律依据。”阿-娟在伤心之余,也很不服气。她认为,阿-清名下的这套房子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在他们“假离婚”期间,她和阿-清一起还贷款的。要分割,应先分割夫妻一半财产后,再由4人继承剩下的另一半。而且这房子是她和小婷生活居住的唯一房产,小丽姐妹都已结婚生子并有自己的居所,不应再争夺这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不认假离婚

  共有房屋变个人遗产

  阿-娟口口声声说他们是“假离婚”,然而,对这个说法,法院并不认可。

  法院认为,事实证明,阿-清买房及付清房款时,正好处于与阿-娟离婚期间。从阿-娟提交的证据看,的确能证实她一直与阿-清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法院予以认可。这个情节,在房屋分割时,法院会依法予以考虑。但这一点,不能证明是她和阿-清共同出资购房。因此,这套房屋应视为阿-清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应作为他的个人遗产予以继承。

  综合《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法院判定,由阿-娟继承该房屋一半的份额,再由阿-清的3个女儿各继承其余份额中的1/3。房屋的所有权归阿-娟所有,而阿-娟要向双胞胎姐妹及女儿*婷支付房产补偿款,分别为每人5.7万余元。

  至于住房公积金,法院认定,在阿-娟和阿-清复婚前的部分,属于阿-清的个人遗产,由4人平均分。复婚后的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阿-娟先分走一半,剩余部分再由4人平分。

  对这个结果,阿-娟感觉还是有些委屈,不过也有些无可奈何。(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