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承权的相关知识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种类

  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经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人,二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期待权,是指继承开始前推定继承人法律上的地位,为将来继承开始时得为继承之希望的地位。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既得权,是指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享有的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取得的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被继承人已经死亡。

  第二,必须是被继承人遗留有遗产。]

  (三)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人属于绝对权而具有排他性。

  3,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4,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

  5,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取得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

  (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有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

  (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三、继承权的行使

  (一)概念

  是指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使继承权得以实现。

  (二)继承权行使的方式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权的行使。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行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四、继承权的丧失

  (一)概念

  狭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由法院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或其自然丧失继承权。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

  广义:包括继承权的依法被剥夺,以及其他非继承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原因而使继承人不得享有继承权。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法意见》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三)继承权丧失的形式

  我国立法采继承权当然丧失。

  须明确:

  第一,确认丧失继承权,不是丧失继承权的法定必经程序。

  第二,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四)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继承权丧失的时间效力。

  应始于继承人具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之时。但如果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发生于继承开始以后的,其丧失继承权(包括当然丧失或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效力应溯及至继承开始之时。

  2,继承权丧失的对人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及于继承人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特定继承权丧失的效力并不及于继承人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保护

  (一)继承恢复请求权的概念

  又称遗产诉权或继承回复权,是指合法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被他人侵害时,有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利。

  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请求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和继承地位的权利。

  二是请求恢复其继承标的即对遗产的返还请求权利。

  继承权丧失的情况

  (二)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是指继承人在其继承权受侵害时,享有依法请求恢复其继承权、返还被侵占遗产的请求权的有效期限。

  《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意见》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三)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