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41121

  【实施日期】19941121

  【章名】全文

  原告:刘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

  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

  铁西26-10-1-6号。

  被告:郑宪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

  。住址同上。

  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

  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玉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宪秋婚后性格不合,彼此对理想、事

  业、志趣均有所不同,结婚13年始终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被告对原告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19

  84年以后,原告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

  会上夺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理反差增大,进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

  加比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

  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

  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婚后家务活、带孩子以及原告的生活起居等都由被

  告承担。原告能在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

  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抚养,原告

  必须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17块被告应分一

  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玉坤与被告郑宪秋在同

  一单位工作,于1979年初自由恋爱,同年6月10日登记结婚,次年

  生一男孩郑洋。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

  不协商,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1992年5月双

  方分居。1993年1月29日,双方发生口角,在撕打中郑宪秋将刘玉

  坤左眼打伤住院治疗,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1993年2月16日,刘

  玉坤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刘玉

  坤坚持离婚,郑宪秋不同意离婚。婚生子郑洋,现年14岁,表示愿随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