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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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刘*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铁西26-10-1-6号。

  被告:郑*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住址同上。

  原告刘*坤因与被告郑*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秋婚后性格不合,彼此对理想、事业、志趣均有所不同,结婚13年始终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1984年以后,原告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

  动会上夺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理反差增大,进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加比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郑*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婚后家务活、带孩子以及原告的生活起居等都由被告承担。原告能在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抚养,原告必须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17块被告应分一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坤与被告郑*秋在同一单位工作,于1979年初自由恋爱,同年6月10日登记结婚,次年生一男孩郑-洋。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协商,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1992年5月双方分居。1993年1月29日,双方发生口角,在撕打中郑*秋将刘*坤左眼打伤住院治疗,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1993年2月16日,刘*坤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刘*坤坚持离婚,郑*秋不同意离婚。婚生子郑-洋,现年14岁,表示愿随母亲刘*坤生活。现住二室一厨楼房为重型机械厂所有。家庭共同财产有: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各式轮椅(车)3辆,自行车1辆,洗衣机、电冰箱、彩电、游戏机、录音机、录放机各1台,组合家俱、角式沙发、3人沙发各1套,单人及双人床各1张,写字台1张,地毯2块,等等。刘*坤参加历次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17块(其中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奖金用于在**长亭假肢公司做假肢一副22000元,治病、旅游等项费用3861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