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四百三十一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