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涉外婚姻在哪登记

  一、涉外婚姻在哪登记

  1、涉外婚姻在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即民政局)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以及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申请人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涉外婚姻如何在境外离婚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境外要求离婚,首先应当了解所在地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例如,涉外离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应当符合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主张离婚实质要件适用法院地法,即在哪一个国家提起离婚请求,则应当依据该国法律认定能否离婚。如英国、瑞典、挪威以及一部分南美的国家均采用此规定。欧洲一些国家则主张以夫妻本国法,即国籍国法为依据,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

  1、涉外婚姻离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7、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所属国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承认的,最好不要在中国办理离婚,双方国家都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办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