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

  原告:范-怀。被告:郭*华。第三人:兴义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下称交管站)。1985年,交管站欲用其座落于七舍乡街面的3间瓦房,与他人调换有附属空地可建停车场的房屋。范-怀知悉后,愿将其用9760元向朱*友购买的七舍乡街上的瓦房3间及其厨房、厕所和房前约400平方米的空场,与交管站互换,因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换房协议。范-怀未住在其所购房屋内,仅在房内放置一些财物。郭*华得知范-怀与交管站换房不成而想出卖该房后,多次找范-怀商议购买该房,以便在购买后和交管站的欲换房屋交换。1987年12月8日,郭*华与范-怀达成口头协议,范-怀将其向朱*友购买的房屋出卖给郭*华,价款11000元;双方于同月10日到交管站立契交清全部价款,并由郭*华和交管站签订换房协议。10日,范-怀未按约定到交管站,郭*华与交管站签订了换房协议。同月12日,范-怀到郭*华处,因郭*华不能付清全部买房款,双方口头议定:郭*华先付4000元,余款于同月15日付清,房款付清后正式立契。郭*华当即付给范-怀4000元。15日,范*依约到郭*华处,但郭*华只付出1000元,另6000元双方商定延至1988年1月2日全部付清;郭*华还向范-怀借该房的原买房契约和房屋钥匙,并写借条于20日归还。同月17日,交管站住进范-怀之房,次日,郭*华住进交管站之房。1988年1月2日,郭*华只付了2000元给范-怀,双方再次商定限郭*华于当月28日付清4000元余款,逾期每日按30%计息,郭*华并出具了欠条。同月13日,交管站对所换房屋进行维修,并在门前空地四周打围墙。相邻的七舍乡第五村民组金内成等户因围墙将阻断其出入通道,而与交管站发生争议。交管站、郭*华及受影响的几户村民经协商,由郭*华出资2000元,另修一条路供受影响的相邻户出入。同月30日,范-怀到郭*华处索要欠款,郭*华提出原协商买房时,范-怀未向其说明门前土地中有相邻住户的通道,要求范-怀承担部分改路费。范-怀不同意,郭*华则拒付所欠房款,双方发生纠纷。同年3月19日,范-怀以郭*华与交管站恶意串通、秘密签订换房协议,侵犯其房屋所有权,郭*华并擅自拿走其房内财物为理由,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废除与郭*华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恢复房屋原状和返还财物,郭*华并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郭*华辩称:双方有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且已付了部分房款;所买房屋已和交管站调换,要求维持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审判」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怀与郭*华的房屋买卖未经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不合法的。但郭*华已付给范-怀房款7000元,并出具了4000元的欠条,约定了付款日期,买卖关系已成事实,该房屋买卖关系应予维持。郭*华未按约定期限给付欠款,致合同未能全部履行,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郭*华在其与范-怀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还未办理时,便和交管站调换房屋的做法欠妥。据此,郭*华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七舍乡第五村民组的通行道路被交管站修围墙堵塞,以及范-怀要求赔偿其他财产损失应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于1988年11月10日判决:一、当事人双方口头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双方必须依法补办契税等手续;二、郭*华所欠范-怀房屋款4000元及其利息253.04元(1988年1月28日至8月31日月息6厘,计183.04元;9月1日至11月10日月息1分5厘,计70元),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履行完毕。范-怀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废除双方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废除郭*华与交管站的换房协议,返还房屋。郭*华同意原判。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怀与郭*华虽口头协商买卖房屋,但尚未正式立契完税,亦未交付房款和房屋,不能视为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郭*华无权将尚未属于己有的房屋予以处分。事后,范-怀对郭*华无权处分房屋的行为进行了追认,郭*华应及时履行义务,付清房价款,促使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然其逾期不付清房款,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负全部责任。因郭*华无履行诚意,范-怀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支持。郭*华擅自与交管站签订的换房协议自始无效。鉴于交管站对该房确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应由范-怀支付,其余添附的设施和围墙,由交管站自行撤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89年6月26日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范-怀与郭*华所立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范-怀返还7000元房价款给郭*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废除郭*华与交管站的房屋调换协议,范-怀付给交管站700元房屋维修费,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交管站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返还给范-怀,并自行拆除所添附的设施及围墙。终审判决后,交管站未执行判决,又自行平整了地基,安装了铁门,支付费用16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