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一、临时用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

  1、收回临时用地使用权的情形如下: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等各种原因。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报批程序有哪些

  1、土地使用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包括临时用地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临时用地协议书、临时用地使用保证书、用地勘测图、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农业结构调整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2、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申请实地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及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

  3、审查符合要求的,县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予以受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4、依法批准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临时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