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制主要措施及报关规范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含义
商务部或会同总署制定“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并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目录商品进行行政许可管理。分为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主管部门及办理程序
商务部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并授权许可证局具体实施。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发证机构。原则上先证后进出口。
(三)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
(1)适用范围:2007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1类,如四氯化碳。
(2)报关规范:
有效期1年,当年有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3月31日。
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一证一关”、(原则上)“一批一证”。如需“非一批一证”,签注“非一批一证”字样,最多12次。使用时由海关签注、核减。
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非一批一证”,逐批据实核减并签注许可证“海关验放签注兰”,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证余量的5%。(注:许可证的幅度,非合同幅度或信用证幅度)
2、出口许可证
(1)使用范围:2007年实行的货物有41种,包括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及活鸡、不麦、稀土、煤炭、原油、成品油、锯材、棉花、汽车及底盘等
(2)报关规范:
A、有效期6个月,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B、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如更改,需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C、原则是“一证一关”,同时实行“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同样使用最多12次。
非一批一证适用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D、大宗、散装货物,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对于实行“非一批一证”的,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时,允许短溢装为最后批量的5%。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无《自动出口许可证》)
(一)适用范围
1、商品范围:肉鸡、植物油、煤、铜精矿、对苯二甲笨、烟草、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废纸、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铝;机器产品;铁矿砂、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钢材、钢坯、铝土矿、天然气等,其中部分为07新增
免“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形: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复出口的料件(原油、成品油必需:战略物资)
外商投资额内生产自用或者作为投资进口的(旧机电产品除外)(免税免此证、专用进口,进口许可证不免)
/批≤5000元人民币、进口的货样广告品、试验品(免税免证,少的缘故,如实进口许可证管理范畴,则不免)
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品(不在中国使用,免税免证)
进入保税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的(视同境外,免税、免此证,进口许可证不免)
(二)报关规范
有效期6个月,不能跨年使用。
原则上“一批一证”,部分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但累计使用不超过6次;但,同一合同项下可以申请多份许可证。
③装货物溢装在5%内部分免证验放,但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大宗散装短溢装3%;“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允许短溢装为剩余部分的允许上限(3%或5%)。
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行政许可法》,商务部归口管理,许可证局具体负责发证管理工作。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负责当地发证工作,此外都到省级商务厅(外经贸委)领证。
(一)适用范围
1、列入《输欧盟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对美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目录》需办理许可证;
2、适用监管方式: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其他贸易。
3、输往别的地区不要《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二)报关规范
1、有效期6个月,仅在本年使用,“一批一证”、“一关一证”。无非一批一证
2、样品不超过50件可免领此证;进口国海关需要的,需领证。
3、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四、进口废物管理
包括列入《限制进口管理》和《自动许可进口管理》目录,不列入二目录的统统为禁入废料。
(一)适用范围:
主管部门:环保总局,会同商务部颁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对目录内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环保总局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先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进口;报检;合格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不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以该证书副本形式通知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二者依法处理。
(二)报关规范:
1、列入《限制目录》的废物,应主动提交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据
2、列入《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的废物,应主动提交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据
3、未列入上述二目录的废物,不得进出口;虽列入,但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废物,不得进口或存入保税仓库。
4、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5、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申报进境。
五、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一)法律依据:《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管理部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该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由该办公室根据进出口物种不同签发: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