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庭扣195万执行款3个月,法庭予以否认

  “195万元执行款到账3个多月了,我们一再向法院讨要,可他们就是扣着不给。说白了,是要逼我们兑现之前向法院答应的几十万元‘赞助费’。”23日,黄石一家央企向记者反映,该市西塞法庭向他们强索“赞助费”。记者随后对此事展开调查。

  企业:195万元执行款到账后遭“扣留”?

  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所属企业,是黄石市为数不多的央企之一。此次投诉者便是该企业下属第七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七公司”)。

  23日,该公司法务部主任刘阳向记者介绍,为讨要工程欠款,2003年他们将武汉一家企业告上西塞山区法院。判决后对方一直未支付,他们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法院裁定对方应付本息共270万元。2008年,法院查封该企业土地欲进行拍卖。

  刘阳回忆,2009年4月份,承办此案的西塞法庭一名负责人找到七公司,表示办案难度大、很费心血,法院正在搞基础建设,有困难。公司负责人最后答应,如欠款能全部追回,公司可支付30万元“赞助费”给法庭。

  今年7月,七公司与对方以195万元达成和解,拍卖未进行。对方分两笔将195万元欠款打入法院账户。9月初,七公司前往法庭索要执行款,但办案人员称要扣下45万元“慢慢算”。此后七公司多次讨要并向上级法院写信反映,直到11月23日,办案人员仍称要扣掉10万元执行费和拍卖费。

  刘阳说:“他们无非是想逼公司兑现‘赞助费’。不是我们不想给,而是195万元离270万元的差距太大,给不了。”

  办案人员:“赞助费”全凭自愿,不存在强索

  23日,记者随刘阳一起来到西塞法庭,找到办案法官夏某。

  直到此时,夏某仍坚称得扣下10万元,其中5万元是执行费,还有5万元是拍卖费。当提出查看明细账目时,夏某却表示,实际支出的车费、饭钱等,没办法列出明细表。刘阳认为,对方是换名目要“赞助费”。

  当天下午,西塞法庭马姓庭长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为此案该庭费了很大心血,先后跑了几年,他本人就亲自去过武汉3次。这两年法院正在建新楼,急需支援。当时七公司主动说如能讨回欠款,可赞助30万元,该庭抱很大希望。后来因拍卖遇到阻力,法庭组织双方调解,为七公司追回欠款195万元,本以为七公司能遵守当初承诺,就算赞助不了30万元,给个10万、15万元的也行。没想到七公司一分钱不愿意给,反而到处告状,他“很不高兴”。

  最后,马庭长对刘阳表示:“现在不指望你们给赞助了,但10万元的执行费和拍卖费你们得出。”

  当刘阳索要10万元明细账单时,马庭长生气地说:“没有明细,你说我们法院实际支出哪有明细?我们法院历来就是这样收的!”刘阳表示,没有明细单,那就是糊涂账,国企怎能付不明不白的糊涂账?

  区法院:执行费可减,拍卖费待商榷

  “为了这些欠款,我们一共讨了10年。好不容易到账了,却迟迟不能到位。年关将近,几千号人要发工资,我们很着急。”刘阳说。

  23日下午,记者找到西塞山区法院。该院院长纪源泉十分重视,告诉记者他曾两次批文督办,以为此事早已解决。随后,纪源泉召集西塞法庭马姓庭长及办案法官夏某前来。

  在听取双方意见后,纪源泉表示:对没有明细账目的执行费,七公司可以不用支付,并当即让法院工作人员计算出七公司按规定应付2.9万元执行费。对5万元拍卖费一项,因拍卖公司已产生实际费用,当事人应该支出。如认为5万元过多,当事人可提交异议,与办案人员进一步商榷。

  针对“赞助费”一项,纪源泉表示,法院绝不会发生因讨要“赞助费”强扣当事人款项的事情。

  对纪源泉的答复,刘阳并不满意:根据法律规定,5万元拍卖费不应由申请执行者支付。且拍卖并未成交,如何会产生5万元巨额拍卖费用?况且他们至今没有看到拍卖费用明细单。

  省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高峰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这10万元七公司可一分钱都不给。”彭高峰解释道:执行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七公司属于申请执行人,除非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执行费用由申请人负担,才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另外,拍卖费也不应由法院收取,拍卖佣金由买受人支付,撤回拍卖后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