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署名权是否属于人格权

  一、署名权是否属于人格权

  署名权不是人格权,而是著作权中的一种权利,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二、委托作品的作者有署名权的吗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剧本创作一般分为委托创作和许可使用,绝大部分是委托创作。一般制片方和编剧在委托创作合同中都会对剧本的著作权予以明确约定。我们通过分析,发现剧本纠纷关于委托创作的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未明确委托的意思,最终产生著作权归属、署名权纠纷。

  即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是委托创造合同,也没有对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创作关系,导致无法明确适用著作权法第17条。最终著作去的归属不明,具体署名需要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明。

  2、已经明确委托关系,但未约定著作权归属。

  在这种情形下,直接适用著作权法规定,制片方丧失剧本著作权,著作权归编剧所有。制片方仅对剧本享有合同约定的摄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