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实施专利审查和审理的人员哪些情形要回避

  一、实施专利审查和审理的人员哪些情形要回避

  1、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二、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书内容

  专利实质审查请求书是由专利局以表格的形式制作的,申请人只需填制。除标题外,共分八个部分:

  (1)申请人自然状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法定地址、国籍等。

  (2)专利代理机构说明。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人姓名、地址等。

  (3)表明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的愿望。它要求说明原专利申请号、申请日期、发明名称。

  (4)随送各项材料说明。在随送的各项材料中,凡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分类号、申请日、申请公布日、申请号或专利号,非专利文献应注明国别、名称、引用的文章标题、作者、出版者、出版日期、卷、页数。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法提交专利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在本栏项中写明正当理由,并且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6)审查费缴送方式说明。

  (7)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

  (8)专利局处理意见的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