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行为有哪些

  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行为有哪些

  1、合理条件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公共利益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第52条规定,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限制垄断的目的。

  3、从属专利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对强制许可的限制规定

  1、除涉及垄断行为与公共利益限制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2、符合合理条件强制许可的时间条件以及从属专利强制许可时,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一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许可;

  3、实施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5、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