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直接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一、公司直接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所以直接提供借款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上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