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高度危险责任的特点

  (一)它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从事的一种活动;

  (二)它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即是对于危险作业人和作业物以外的,处于该危险作业及其所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的一切人和物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作业。

  (三)它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活动,即按照现有技术发展水平,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和有效防止致损风险。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高度危险责任是指高度危险行为人实施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管理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比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二)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合法性。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7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