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骗购外汇罪既遂量刑细分成哪些标准

  一、骗购外汇罪既遂量刑细分成哪些标准

  1、对于骗购外汇犯罪的既遂,量刑标准具体可以细分为: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等。

  2、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二、骗取外汇犯罪的行为有几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

  (1)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

  (2)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

  (3)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

  (1)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

  (2)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3)然而,实践中有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故意或疏于加盖“已供汇”印章,从而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重复使用商业单证或凭证骗购外汇的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