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应从教育抓起

  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这是妇女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益,是保证男女两性平等的先决条件。重视妇女教育,对于实现两性平等、提高全社会知识文化水平、加快社会文明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在“平等、发展、和平”的方向上取得了历史性的伟大进步,社会性别意识显著提升,这是世界妇女进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人权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人的发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给予女性平等的教育机会,不仅仅是一种利益权衡,而且是对其能力发展的一种尊重。我国妇女教育已经成为提高女性社会地位的突破口。

  教育对于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尽管可能不是一个充分条件,但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就个体而言,教育可以使妇女充分发展自身能力和素质,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增加收入,改善生活质量。除此之外,教育还可以使女性更加自信,对自我价值更为肯定,在社会生活中做出更有见识的决策,很大程度上改变原有社会性别权利结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均享有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开创了中国妇女解放的新时代。妇女应当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这是妇女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益,是保证男女两性平等的先决条件。重视妇女教育,对于实现两性平等、提高全社会知识文化水平、加快社会文明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通过立法保障妇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无论男女,接受教育都是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必不可少的环节。从这个角度出发,男性和女性的教育有着同一性。中国妇女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针对女性受教育率偏低的状况,首先从立法层面上,保障了妇女接受教育的基本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和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对于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续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其父母没有决定权。

  (二)女性受教育程度显著上升

  未来掌握在下一代手中,而女性的道德和素养关系到下一代的成长,关系到家庭的和谐,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民族的兴旺。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国家对妇女教育的重视以及投入的加大,女性受教育程度得到迅速提高,在受教育机会的获取上与男性差距日益缩小,女性接受教育状况有了极大改善。主要表现为,女性文盲比例降低,男女受教育年限的差距进一步缩小,青年女性平均上学的年数提高,女性享有了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在具有高中及以上教育程度的女性中,有近三成的最高学历是通过成人教育获得的,高于男性一定比例,自费参加过培训或进修的女性比例明显高于男性。以2004年为例,我国男女童入学率的差距下降到0.04个百分点,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女生占在校生总数的45.7%,女硕士、女博士的比例分别达到44.2%和31.4%。针对农村女童上学问题,我国实施了“春蕾计划”,并在农村全面实行“两免一补”政策,救助失学女童,使边远农村地区女童也能够接受正规学校义务教育。

  (三)特别针对女性的教育发展还相对滞缓

  我国女性解放是从鼓励女性走出家庭、教育女性自立自强开始的,女性主动接受教育并参与教育,是女性意识的回归。重视女性教育,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改革推进,我国教育的层次和水平不断跃上新的台阶,无论是教育的硬件还是软件,都为妇女接受教育和接受更好的教育提供了可能。女性教育和男性教育既有同一性,又有其差异性。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制约,这种性别的差异性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往往被忽视,一些妇女受教育程度还较低,女童受教育的权利在部分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尚未得到充分保障。我国在教育改革过程中,特别针对女性的教育一直很少触及,发展相对滞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