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听证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行政许可听证,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