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许可听证时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举行听证会应提前七天时间通知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后十五日出裁定书。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