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谁管,谁承担责任

  市城市管理部门成立市政道路停车监管中心,负责城区临时停车管理政策调研、制定;配合规划、住建、公安、物价等部门做好中心城区临时停车位控制性规划和制定停车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各区临时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考核。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成立区道路停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辖区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维护和日常管理,组织推动辖区内停车泊位社会化运行。“而且该意见之附件《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职责分工表》中特别明确:区城管局负责”辖区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建设和管理;停车经营单位监督和管理;配合公交部门查处乱停乱放;道路公共停车场设置和管理;人行道两侧公共场所看车亭、隔离设施审核管理“。该意见题目中所说的”城市道路“在文件中被表述为”辖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辖区城市道路人行道及公共场地“。由此可见,这里所说的”城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地,城管局”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归城管局管理“的答复有悖于上述规定。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统一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礅、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礅、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每泊位五百元罚款。

  市政道路内的车位则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圈占。

  民法中的侵占应该理解为无权占有,是一种保持一定存续期间的不法事实状态,即无所有权人非法占有所有权人的所有物并拒不返还所有物,此中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在刑法中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即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和三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