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专有权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即商业秘密必须由国家的民事立法直接规定,其客体是无形资产,具有双重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其中专有性需要明确的是,权利人拥有的专有权不具有绝对的排它性,只要另一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拥有合法的权利,就不构成对这一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害。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行为人自行创造或者构思、委托研制或者开发的同样的商业秘密。

  2、通过合同的形式从其他合法权利人处合法受让的商业秘密。

  3、从合法权利人处取得实施许可的商业秘密。

  4、通过对市售产品解剖、分析、研究(即反向工程)所获取的商业秘密。

  5、在商业秘密权利人疏忽的情况下,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

  6、商业秘密的权利用尽,即权利人无权对商业秘密的有形产品市场流通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