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

  1、设立商业秘密的管理机构专门管理商业秘密的事情,或者觉得设立机构成本过高,那至少要在岗位中间设立一个商业秘密的管理职能。

  2、与专业的律师进行合作,来借助外部的专业力量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3、在公司的制度里面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便于员工执行和企业管理。

  4、建立执行三秘密的保密程序、措施等制度。

  5、有了制度还需要监督执行,并且提升防范机制。

  一方面,企业需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并且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企业和企业内的员工首先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在企业和员工的主观上对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有认同。在法律理论中,商业秘密概念是“主观秘密”和“客观秘密”的统一。如果企业自身在主观上就不认为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则不可能强调客观上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主观认同的基础上,企业必须加强有关保密措施。通常的保密措施包括:企业内的隔离措施;缩小员工的业务知识面;文件的保管和销毁;严格控制对外发放资料的程序。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并且告知所有员工。企业内部的所有保密措施不仅可强化企业内部人员对于商业秘密的主观认同,更进一步在客观上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这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基础依据。

  在另一方面,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当设置保密条款。所谓保密条款,即指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对方增设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双方对等的。如果合同的对方泄露了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掌握的我方的商业秘密,则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