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证遗嘱注意事项

  一、公证遗嘱注意事项

  1,公证遗嘱注意事项:由遗嘱人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等材料,由公证处依法进行公证。

  2,法律依据:《遗嘱公证细则》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二、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见证人的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同时见证。即见证人必须从始至终一直在场,并且同时在场,不能先后见证。

  3、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4、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亲戚、朋友、债权人、债务人等。

  5、代书遗嘱必须由见证人之一代书,最好采用亲笔书写,不要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

  6、立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字,最好签字后再摁自己的指印。

  7、代书遗嘱应当注明日期。

  8、代书遗嘱形式一般适用于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