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辞职带走商业秘密员工赔偿30万元

  员工带着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另起炉灶,被老东家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依据新《劳动合同法》判决员工赔偿老东家30万元。xx公司在诉状中称,该公司是专业从事档案数字化管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许先生曾任该公司业务经理,2007年提出辞职。此时,xx公司了解到,许先生已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公司,从事与xx公司相同的业务。之后,xx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工商局调查取证后发现,许先生离职时将xx大量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带走,并分别与xx现有的两家客户签订了总标的为100余万元的合同。xx公司将许先生连同他的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犯商业秘密并赔偿100余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许先生在离职前违反保密规定,向他自己的公司透露xx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使用该秘密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员工在同行内跳槽,要替老东家保密多久?法院判决一方面认定许先生“泄密”,另一方面也认定,客户名单属于随着因技术进步而使得公众可以知晓的信息。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酌定许先生和其公司停止使用相关商业秘密的期限为1年,并酌情赔偿xx公司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