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王立红与王小敬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

  【关键字】同居子女抚养权

  【案情简介】

  原告王*红、被告王*敬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7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置办酒席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0月4日生育女儿王-洁,王-洁现由原告抚养。至今原、被告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分手,协议内容为:甲(王*敬)、乙(王*红)双方经过和平协商自愿分手,女儿王-洁一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又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女儿王-洁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在分手协议中约定女儿王-洁由原告全权负责,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争议焦点】

  在当今社会非婚生子女地位是否与婚生子女相同?

  【法理评析】

  当今社会未婚同居现象日增,导致很多人未婚生子但又拒绝结婚,非婚生子女问题显得日益重要了。在我国古代,非婚生子女一般不被认可是家族中的一员,其没有家族身份,没有继承权,地位与婚生子女不可同日而语。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则无论是《婚姻法》还是《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婚生子女。

  本案中,原、被告的协议规定“女儿王-洁一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在法律界网站在线法律咨询栏目中,有很多网友询问未婚生子的相关法律问题,现一并整理如下:

  一、未婚同居,女方怀孕,男方希望女方将孩子打掉,若女方提出人身伤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合法?

  法律界网站:我国现有法律对此并无规定,需要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若女方将孩子生下来,男方需要负法律上的责任么?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等同于婚生子。不论是否结婚,男女双方都对孩子负有法律法律界网站:上的抚养义务。若协议归一方抚养,则对方须付抚养费。

  三、非婚生子女的户口问题怎么解决?能上户口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