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举证责任

  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正日益成为一个难点问题。随着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收入来源多样化,财产种类也呈现多样化、非现金化的特点。另外,目前我国对公民的收入和财产监控体系尚不够完善,因此,离婚时无论是证明财产的准确数额,还是证明财产的去向,都成为案件审理中的难点。相当一部分女性由于没有具体参与家庭财产的管理,对家庭财产的数量与去向缺少准确了解,因此在主张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难于甚至无法举出确切的证据,以致与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失之交臂,痛失经济权利。这一现状一方面凸显了女性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也显现了我国法治建设中的若干空白。

  本案作为反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典型案例,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根据具体案情,将最后的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男方。应该说这是一个颇有见识、体现了公正原则的决定。

  男女两性尚没有完全平等参与经济生活,这是一个不可更改的现实;在有关家庭财产纠纷的案件中,证据原则该如何理解、如何运用,我们仍然要面对,并且必须从这个倾斜的现实出发去考虑。本案中这位妇女的财产权利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是,这样的判决显然不应该仅仅成为“特例”。如何让“特例”成为常规,使法律真正成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利器,需要更多的努力。

  前夫隐匿巨额家产出家前妻成功追讨

  7月22日,福建省宁德市焦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吴某支付原告孙某人民币35万元。拿到判决书时,这位身患重病,已经削发为尼的女性露出了难得的笑容。

  求助人大

  2002年7月28日,焦城区人大常委会在城南镇开展代表联系日活动。一位满脸愁容的尼姑呈上了一份申诉书,请求人大为其作主,督促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其前夫吴某在离婚前故意隐匿的财产中自己应得的部分。

  这位尼姑就是孙某。她原系八都镇农民,现在宁德市居士林出家。孙某身患风湿性二尖瓣闭锁不全心脏病已有20多年,1983年首次开刀治疗未完全治愈,医生建议她8年后再次手术,治疗费约7到10万元。

  1995年其夫吴某在宁德一家房地产公司打工,第二年随房地产老板到深圳等地,每月支付给她500至800元的生活费。1999年吴某提出离婚,孙某没有同意。当年7月13日吴向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12月2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就孩子抚养及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两个儿子归吴抚养,果场及摩托车等物品归吴某所有。他们在1997年以3万元价格在城区购置的一处民宅归孙某所有,吴一次性支付给孙某5000元生活补助,夫妻债务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