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审计法实施条例》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开了修改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新增加的“各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给审计工作设置障碍和禁区;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人力和经费”等规定或将成为修改后条例的新亮点。

  国务院法制办在今天公开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强化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同时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同意。

  为了确保审计机关全面履行职责,征求意见稿对进一步加强审计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人力和经费,并为审计机关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征求意见稿细化、补充和完善了具体审计职责,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发现的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风险隐患、管理漏洞和体制、机制、制度缺陷,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此外还规定,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重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每年进行审计,对其他审计事项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等重要审计项目可以分阶段组织实施。

  为了推动依法行政,征求意见稿规定,审计机关应当与公安、监察、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健全完善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

  对于如何排除对审计工作的干扰,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职责,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审计权限。其中,规定各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给审计工作设置障碍和禁区,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电子数据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协助和配合的审计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就推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各方整改、运用审计成果以及审计机关检查跟踪整改情况的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意见及时研究整改,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整改情况。

  意见稿还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督促整改制度,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对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加强对整改情况的检查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