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涉及很多部门,有其特殊性。而国务院对其情况掌握得更多、更具体,由国务院做出具体规定更有利于此项工作的展开。

  对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修改决定》规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涉及很多部门,有其特殊性。而国务院对其情况掌握得更多、更具体,由国务院做出具体规定更有利于此项工作的展开。

  现在做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强化审计监督的法律法规依据。他强调,由国务院规定,而不由人大规定,并不意味着就降低了层次。上述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所以不便于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因为法律的层级越高,内容越不宜具体,所以为了使得这方面既有法规依据,又具有可操作性,由国务院来规定也是很好的,执行起来更灵活一些”。

  新规定理顺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监督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要求,在明晰产权前提下,产权人监督,即“老板”的监督要到位,所以建立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新体制,划清政府与企业的边界,注重对企业实施产权监督,应该是企业监督的主要方面。

  审计监督作为一种行政监督应逐渐减少。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制度下,政府要退出企业经营和竞争领域,并代表公共利益,建立公共财政,履行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主的公共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在对企业管理和监督方面,政府行政监督权要受到制约而不是扩张。

  审计机关应该加大对国资委、银监会等有关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督促这些部门履行好各自职责。既要通过审计监督来促使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本运用效率和效益,还要制止对企业不正当的干扰。这就是说,审计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更多的是一种间接监督。将来审计监督的重点应该是对公共财政的监督而不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