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间借贷会被处罚吗

  非金融的企业之间借贷是允许的,但是一般要收取资金占用费。

  现行税法规定:

  (一)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以内可以扣除。

  (二)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纳税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但可以扣除的借款费用要符合上述税法规定的限额)。

  资金占用费指我国国营企业使用国家拨入资金而按规定标准交纳的占用费。从1980年起试行。资金占用费分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两种。前者按国家资金中的固定资金金额计算,后者按国家资金中的流动资金金额计算。

  资金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资金以及商务活动中预收预付款项而收支的利息额。

  国家对这两种占用费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资金占用费作为纯收入即利润的一种分配方式。但不论企业是否盈利都须交纳,在利润中列支。在会计核算中,计算应交纳两费时,一般借(或减)记“利润分配”帐户及各该明细帐户,贷(或增)记“应交资金占用费”帐户。从实行利改税的办法以后,此法即停止执行。

  1980年起,实行国营企业对国家固定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度,以改变过去统收统支吃“大锅饭”的资金管理体制,固定资金占用费,一般为月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