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抵押合同能否公证强制执行

  一、民法典中抵押合同能否公证强制执行

  抵押合同是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公司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的债权文书,才能申请强制执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抵押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抵押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它的内容具有特殊性,主要包括: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应当与主合同中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相一致。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和使用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