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抵押合同能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

  一、民法典中抵押合同能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

  民法典规定,抵押合同不能同时赋予强制执行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行使抵押权,协商不成向法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抵押合同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吗

  除法律规定的抵押物之外,抵押合同不是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以往合同签订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则不然,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日为生效日,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登记过程,合同上提供贷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记之日,否则就会出现贷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