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添附制度构建

  添附制度是确认添附形成物所有权归属以及对因添附而失去利益一方进行救济而由法律所作的安排,自罗马法始即成为物权法律体系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制度。但是该制度在我国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立法上相关条文极为粗疏,学术上亦未有系统深入的研究,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法官造法”现象严重。建构科学的添附制度已成为完善我国民法特别是物权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添附制度存在的基础在于作为物权客体的有体物的整体性原理以及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添附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乃是在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不可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在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如何重新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以确保物尽其用,同时兼顾当事人各方的利益平衡。添附制度应当根据添附形成物即混合物、附合物及加工物的特性分别规定合理的产权归属规则。此外,添附制度应当遵循经济效益与社会伦理的统一。因此当事人的善意、恶意不仅应在求偿关系中予以考量,而且在确定添附形成物所有权归属时也应予考虑。

  因添附制度的适用而取得添附形成物所有权的当事人负有给予丧失其物的其他当事人以补偿的义务,该项义务性质上属不当得利返还之债。在立法技术方面,应采取德国抽象概括的立法模式,遵循效率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以及简便易行原则,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而完善的添附规则,以作为对《物权法》的补充。同时鉴于《物权法》已经实施,有关添附制度的补充规定,可先采取物权法修正案的形式,以后制定民法典时再纳入民法典的物权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