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因管理管辖权

  无因管理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无因管理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所谓事务是指与人们生-活利益相关,适合作为债务目的,并无本人授权的一切事项。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管理人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是指事务之内容及实现该事务的利益应属于他人或与他人利益有着密切联系。

  2、甲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管理。这是指管理人主观上要有为他人利益而为管理的意思,即为他人谋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即使本人原有的利益有所增加;也包括消极利益,即使本人现有利益不为减少。

  3、无法律上的义务。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不具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就管理他人事务的法律依据上说,有两种情况: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二是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人称为本人。《民法典》将无因管理作为一类独立的法律事实,基于这一事实,产生相应的债的关系。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相同,都是法律规定的债,不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债。无因管理必须要有严格的定义和范围,其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是符合本人意思,但本人意思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除外。不符合本人意思的不适法无因管理不是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