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针对连带债务和法院追加无独三

  A与B订立合伙协议或者是公司成立协议,其中由A方(处在国外)出资,B方以其他方式出资,C是A的弟弟(处在国内),可称之为第三人。

  协议成立后,企业或者公司设立失败,故A要求B返还其出资,B辩称已经钱款交付给其在国内的弟弟C,而A认为其并未委托C代自己接受钱款,故认为B清偿无效。现A向法院起诉要求A返还资金并要求C承担连带责任。(不知A是否向C要求返还钱款,C有无拒绝返还)所谓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依其明示或法律之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之多数人债务形态。即因为连带责任只有在约定或者法定情况下才能适用。排除两方或者三方有约定情况下,我们还得理清三者的法律关系。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八种,分别是: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分析此案件我们需要认定三、四、五的情况是否符合,如是,则原告诉请将得到实现。

  首先来分析是否构成第三种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66条(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A已经说明C并没有得到自己的授权,所以不成立代理关系,而且没有证据表明成立表见代理。

  其次分析是否构成第四种情况:B与C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B无财产可清偿,却将钱款无偿转让给了C,不排除B与C有串通可能,或者C欺诈了B,使得B基于C的欺诈而将钱款自愿转交给了C,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C将构成刑事犯罪,不在民事讨论范围之内)。何谓侵权,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详见王利民侵权“行为的概念以及与违约行为”的区别一文),很显然货币所这交付所有权(绝对权)已经转移给B。所以,这只能是债权,即相对权,因此不构成无论怎么都不构成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