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哪些告知义务

  1、告知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状况的义务;

  2、告知患者的病情的义务;

  3、告知医疗机构的诊断方案、治疗措施及可能产生的医疗风险的义务;

  4、告知患者所需支付的费用的义务;

  5、告知患者转医或者转诊义务;

  6、告知构成对患者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和手段的义务;

  7、告知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的义务;

  8、告知使用药物的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差异性的义务;

  9、告知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义务;

  10、告知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义务。

  1、患者明确表示不需告知的,但需要患者出具书面说明;

  2、患者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紧急、重大危险的威胁,而客观上无法取得同意权人同意时;

  3、医疗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的权限对患者进行强制治疗;

  4、危险性轻微、且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极低的医疗行为;

  5、对患者告知病情会对患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可以不进行告知。

  医疗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属于侵害患者知情权的行为,很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医疗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因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