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书

  首部:

  (一)注明文书名称。

  (二)委托人、受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其身份等自然情况;委托人是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受委托人应写明其姓名、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正文:

  主要写明委托事项与授权范围,这是授权委托书的主体部分。

  (一)委托事项:写明委托人在何纠纷中委托代理律师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二)授权范围:写明委托人授予代理律师何种委托代理权限,允许律师代其进行哪些诉讼行为。委托人需要对代理律师进行特别委托授权时,应具体写明授予代理律师代为提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反诉或上诉的权利。

  尾部:

  (一)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委托日期。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便利。

  (一)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二)《刑诉法》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