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怎样的,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是指投保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变更,其变更程序根据具体的主体属性有所不同:

  1、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2、受益人的变更,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合同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3、按合同的性质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4、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

  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双务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即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必然履行给付义务,而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

  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是指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乙方当事人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做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4、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

  由于保险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