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进行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的身份证明。经法院审查认可后,法定代理人即取得诉讼代理权。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与监护权的取得同步。法定诉讼代理权的产生是以监护权的取得为基础的,即没有监护权,就没有法定诉讼代理权。监护权的取得大致有三种情况。第一,某种身份关系的存在;二,某种扶养义务;第三,基于人道主义而产生的社会保障措施。监护权一旦取得,监护人应当正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一旦被监护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纠纷,监护人可以依据监护权,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行使诉讼代理权。

  法定代理权的消灭与监护权的丧失同步。在诉讼持续期间,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丧失必然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一旦消灭,原法定诉讼代理人即应退出诉讼。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资格顺序,另行确定法定诉讼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形有:(1)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如被监护人年龄达到18周岁或精神病痊愈。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意味着作为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实体基础已经不复存在;(2)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如监护人突患精神病;(3)基于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使一方丧失监护权;(4)监护人或被监护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