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广告发布资格

  从广义上来说,所谓广告发布者就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具有广告发布职能的法人、其他经营者。既包括专门的大众传播机构,也包括具有自营媒介的一般广告经营者;狭义的广告发布者的概念,仅仅包括报社、电视台、电台和杂志社这四种新闻媒介机构,而不包括专门提供其他媒介类型的广告发布业务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自行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主,和在自营媒介上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资格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广告主的资格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且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发布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的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相关概念

  1、广告主:

  《广告法》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管理条例》中称广告主为广告客户。

  2、广告经营者:

  《广告法》所称的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