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修订草案严格限定烟草广告

  为规避烟草广告的推波助澜,这次广告法修订草案在原有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关规定,进一步严格限定烟草广告的投放。

  现行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根据实际情况,广告法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禁止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吸烟形象;不得使用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诱导、怂恿吸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吸烟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时保留现行广告法原有条款,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中应当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字样。

  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广告法修订草案扩大了禁止烟草广告发布的媒介范围、形式和场所,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现行广告法相比,这是非常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