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谨防烟草广告打“擦边球”

  1月19日,是《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该审议稿对烟草广告的规定是,除烟草制品专卖点外,其他场合均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广告法(修订草案)》自去年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来,《广告法》的内容变化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广告法(修订草案)》亦经过了一次审议稿和二次审议稿。如果仔细研究,我们会发现这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又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变化,如药品和保健食品禁请广告代言人,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网络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等,而其中的禁止烟草广告更是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内容,乃至禁止烟草广告成了许多媒体的热门词。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在一审稿基础上,《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对烟草广告作出更为严格的限制——除了在烟草制品专卖点的店堂室内可以采取张贴、陈列等形式发布烟草广告以及烟草制品生产者向烟草制品销售者内部发送烟草广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均被禁止。然而,对《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的这种变化,一些控烟专家和法律专家认为,《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仍然为烟草广告留了口子。在他们看来,对烟草广告应该是“广泛禁止”而非“严格限制”。

  其实,针对禁止烟草广告的种种观点,或者社会对此表现出的强烈反应,都说明一个问题——吸烟有害健康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在这个基础上,对烟草广告无论是“广泛禁止”还是“严格限制”,都表现出国家对国民健康的关注和对提升全民身体素质的重视。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无论是哪种禁止烟草广告的规定,都需要人去执行,而在趋利性的市场经济中,有些烟草企业也会想方设法规避触碰法律法规的风险,打禁止烟草广告法律法规“擦边球”的现象也会由此出现。如某电视台曾播出的“山高人为峰,红塔集团,努力打造世界领先品牌,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的画面和“山高人为峰,红塔集团”的画外音以及“鹤舞白沙”等,就有许多人认为是变相的烟草广告,是在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因此,《广告法》修订后,虽然对烟草广告有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或禁止,但也很难保证实际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擦边球”烟草广告不会出现。

  如何有效防止烟草广告?仅仅要求有关生产厂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显然不够,因为禁止或限制烟草广告不仅是相关生产企业的事情。既然吸烟有害健康的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问题,那么,禁止或限制烟草广告要取得实效,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广告人、广告主要身体力行;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不能因为经济利益,使传播正能量的媒体成了变相烟草广告的帮手;有关职能部门更要加强监管,学会对变相烟草广告作出及时准确的判定并给予严厉处罚,让变相烟草广告无藏身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