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民用机场基本简介及现状

  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和专用机场。我国民用机场基本简介及现状如下:

  一、基本简介

  县级

  大连长海是第一个县级民用机场,专门为民用建造的义乌是全国第二个县级民航站(机场为义乌军用机场)黄岩是全国第一个县级民航站,目前更名为台州(机场为路桥军用机场)民用机场和民航站区别在于机场跑道的所有权。

  机场规划建设

  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提高机场的使用效率。

  审批

  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协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民用机场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当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

  建设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符合民用机场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实施。不符合依法制定的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民用机场,应当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二、机场现状机场

  体系

  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机场总量初具规模,机场密度逐渐加大,机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现代化程度不断增强,初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昆明等枢纽机场为中心,以天津、成都、重庆、西安、乌鲁木齐、深圳、杭州、武汉、沈阳、大连、郑州等省会或重点城市机场为骨干以及其他城市支线机场相配合的基本格局,我国民用运输机场体系初步建立。

  机场数量

  截至2006年底,我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共有民航运输机场147个,其中军民合用机场45个。全国机场平均密度为每10万平方公里1.53个;按飞行区等级划分,4E级机场25个、4D级机场35个、4C级机场58个、3C级机场29个;按经济地理分布,东部地区41个、中部地区25个、西部地区69个、东北地区12个;按地区划分,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地区的机场数量分别为12个、18个、37个、25个、31个和24个,以每10万平方公里计,密度分别为1.51个、1.16个、4.67个、2.57个、1.53个和0.8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