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四川省汶川县“7#8226;18”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1999年7月18日上午9:30时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白花乡圣音寺滴水岩(国道213线1012km-240m)。

  (三)事故单位:四川省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

  (四)事故车辆:车主李群于1998年5月购车,1999年1月1日与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签订《客车合作经营合同》。车牌号川U06296(自编号73251),车型峨嵋牌EM6700,核定载客28人,实际载客37人。

  (五)事故当事人:车主李群,女,33岁,阿坝州红原县人。驾驶员胡宁,男,34岁,成都市人,1995年7月办理驾驶证,1999年3月由汶川县运管所办理客运车准驾证,驾驶执照A证,驾驶证号510103650712003。

  (六)伤亡情况:死亡17人,下落不明16人。

  (七)直接经济损失:126余万元。

  二、事故经过

  1999年7月18日早晨7:20左右,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一辆牌号为川U06296的峨嵋中巴客车,载客37人,由车主李群聘用的成都籍驾驶员胡宁驾驶,从成都市西门车站开往阿坝州红原县。上午9:30时当车行至国道213线1012km-240m处,翻于公路右侧垂直高度15.4m高的岩下岷江河中,造成死亡17人,下落不明16人,轻重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经事故调查小组多次对事故现场勘察,询问证人,提取车辆有关物证,通过认真研究分析认为:

  (一)事故直接原因

  现场位于国道213线1012km-240m“S”型连续弯道处,道路南北走向,道路为三级柏油公路,由南往北,坡度为3%。现场以南至都江堰市方向,右弯道,弯道半径为93.2米,有效路面宽8.6米;以北到汶川县方向,左弯道,弯道半径为60.6米,有效路面宽8.06米,视距80米无障碍物。事故当日天气为晴天。西靠山岩,东临岷江河。路面至江面垂高为15.4米。肇事点的路面上有两条长短不一的拖、压印,间距为1.6米,左边为8.2米的单轮压印,右边为11.7米单轮制动拖印,由南向北呈弧线延伸。翻于右侧岷江河中。由于是汛期,岷江河涨洪水,事故车被淹没,无法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经多方调查取证,询问生还人员及证人,通过分析认定车辆严重超载,弯道超速行驶,车辆制动系统不良,临危处置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驾驶员胡宁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六条、十九条的规定,造成这次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人为责任事故,胡宁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间接原因

  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是一家全民运输公司,原属四川省汽车运输公司,是1985年下放由阿坝州管理的州属企业。截至1999年12月,该运输公司在册职工1357人,在岗617人,离退休职工776人,公司现负债2617万元,是我省特困企业。公司现无营运货车,拥有客车180辆,合作经营172辆。

  该肇事客车(私车)挂靠在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客运公司,该公司虽然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但未严格执行,对合作经营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不严,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