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四川省境内成达线“7#8226;13”重大路外伤亡事故

  2001年6月底,货主单位川西北矿区钻井公司(以下简称钻井公司)委托成都市成华区东站货物运输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杨忠奎为其货物运输代理。杨忠奎又委托成都爱普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代办钻井公司的货物运输,并将石油钻井设备匿报为柴油机。爱普利公司接受委托后到成都东站申请装车计划,成都东站整车计划货运员刘文在没有索要货物外形尺寸、装载加固方案的情况下,就受理了装车计划。

  在装车过程中,爱普利公司负责监装、接收验货工作的运输员李小兵也没有对钻井设备的活动部件提出加固要求。装车结束后,成都爱普利物流有限公司主管货物装载加固的经理助理张志浩到装车现场进行了检查,没有对钻井设备的活动部件提出捆绑加固的要求。

  成都东站职工刘光印在接货时没有对货物进行核实,也没有检查有无装载加固方案,就认定:车上装裸体柴油机2件,货件装载平稳,不偏重、不超限,外观无异状。并准予放行。7月13日4时35分,货车从成都东站开出。

  货车在经过小桥车站时,值班员杨光荣发现信号机复示灯闪烁,助理值班员林富祥发现信号机被打断等异常现象,未及时通知司机停车。由于处置不当,错过了防止事故扩大的时机。22时35分,列车通过八庙站时,值班员袁会益接车发现异常,及时用对讲机叫停列车,方避免了事态继续扩大。

  调查认定:“7•13”特大路外伤亡事故是一起由于托运人伪报货物品名、违规装载,承运人违章受理并违章放行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