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陕西省西安市某工厂住宅楼地下人防拆除工程土方坍塌事故

  一、事故简介

  2001年11月17日,西安市某工厂住宅楼在拆除地下人防工程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西安某工厂住宅楼工程为六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3300m2,基础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由西安某建筑公司施工,并于2001年10月25日进场。在做开工前准备时,发现地下有废弃的长17m,宽3.2m,深7.5m的防空洞。

  西安某建筑公司对基坑工程施工在没有详细勘察和没有制定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将拆除人防和土方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四川南江县私人包工队,并放弃监督管理,完全由农民工自行组织施工。11月17日,包工队派人进行清理防空洞底部砖基础时,基坑边坡发生坍塌(塌方量约60m3),造成4人死亡、3人受伤的重大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作业人员不懂施工技术,在没有基坑支护等安全措施情况下,对深达7.5m的基坑开挖施工,致使边坡坍塌导致事故发生,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导致施工违章。《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对基坑开挖及支护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计算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然而该工程基坑深达7.5m,属深基坑工程施工,应预先研究土壁支护方案、降水措施以及土方开挖程序和坑边堆载的要求,并详细编制施工方案和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在施工过程中设专人指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而该施工单位没有深基坑施工资质,不懂有关基坑支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无任何安全措施下违章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管理方面

  施工企业擅自将工程违法转包。该工程施工单位为西安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擅自将部分工程非法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私人包工队,并放弃监督管理,由民工随意施工,导致事故发生。

  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及勘察单位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都应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未加制止。在施工单位报送的开工报告上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盖章,监理公司对在深基坑施工未有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支护方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的施工未加干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监理单位应检查有无安全技术措施和是否合乎规范要求,并按照规范监督实施,发现隐患应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可要求停工。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未尽到监督检查责任。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主要由于管理混乱造成。承包单位违法转包,私人承包后既无资质,还用未经培训的农民工进行操作,原承包单位又放弃管理从而导致发生事故。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从施工管理的转包到技术管理的无方案施工,都表明了管理的失职。

  3.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应由四川南江县私人包工队负责,由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

  西安某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该企业安全负全面责任,该公司违法转包并放弃管理,导致发生了事故。

  五、事故的预防对策

  1.必须严格制止施工企业的转包行为

  《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而此规定在本工程中没有得到实施。为了今后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除施工企业应规范自身管理外,还应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强化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2.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必须编制专业施工方案

  这些规定既是血的教训,也是科学的总结,必须严肃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后,必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监理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首先检查是否有方案,方案内容是否与施工现场条件相符合,方案设计的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施工中发生不符合方案规定时应及时提出并研究预防措施,不能使这一规定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