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某集团公司下属某矿中毒窒息伤亡事故

  2002年4月6日上午8点30分,某集团公司下属某矿发生了中毒窒息伤亡事故。在救助过程中,又有参与抢救的多名职工死亡。本次事故死亡12人,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

  事故发生的二工区是该矿主要生产工区,采用平峒一斜井开拓,中段高度40米。采用两翼进风,中央出风的侧翼通风系统,风机功率30kW,风量40m3/分,负压90mm水柱。通风线路是从南翼进风,经三中段平峒口进入斜井,从北翼进风经五中段平峒口进入斜井,南北两翼风流在斜井汇合后,通过七、八中段平巷进入各中段采场,各采场污风经采场回风井,进入回风平巷,再进入5号回风井去地表。

  4月3日凌晨,二工区七中段采场进行爆破作业,装药量为8吨多,整个爆破工作进展顺利。

  6日7点30分,二工区7人入井前往十中段进行正常作业。5人先下到十中段,2人在八中段开泵后下去。约8点30分,走在前面的3人中毒昏倒(后死亡),后面2人感觉不对,立即往回走,被开泵的2人救到八中段,并向其它作业现场的职工报警。在随后的抢救过程中,由于盲目蛮干、指挥不当又造成下井抢救人员9人中毒死亡。